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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判拘役并判缓刑的意思是:罪犯被判处拘役,同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先不执行实际刑罚。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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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刑是对不够适用劳役刑的轻罪犯人限制剥夺自由并强迫从事短期劳役的刑罚。西周拘役刑又称嘉石拘役。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大石头,树立于京城外朝门左侧。凡处拘役刑者,先罚坐嘉石反省思过,再交司空强迫从事劳役。《周礼·秋官·大司寇》载:“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分别罚坐嘉石三、五、七、九、十三天,拘役三、五、七、九个月至一年,期满后交当地基层官府监督管理。这是我国最早的拘役刑。根据刑法修正案8,拘役可社区矫正。
具体到本案,法院判拘役4个月(主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判处罚金8000元(附加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判处管制拘役短期的限制人身自由,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我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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