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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
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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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一些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的民间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融资的行为。经金融监督部门批准设立的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公司,由于贷款发行等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法院参考如下法条办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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