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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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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对外关系中,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债务。;合伙人也有权要求合伙人中的一个或几个人清偿其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举个例子:如果你与朋友合伙开了个沙场,雇佣员工进行作业,如果员工在劳动中受到伤害致残需赔偿100万,若合伙人出资总共才20万,也就是说,把沙场卖了都不够赔偿的话,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你,有义务从自己兜里另外掏钱,补满100万。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的合伙人在不同情况下应承担下列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先由承担债务、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与原理和表见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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