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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履行环境卫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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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下列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公路、铁路,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四)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五)各类市场、商业广场、商店、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六)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七)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八)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背街小巷,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九)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十一)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十二)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街巷、住宅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四)公路、铁路、机场、地铁、轻轨、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九)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除前款规定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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