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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一...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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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有: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标准: 一、本解释包括三个内容 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共同签字或未举债的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追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 《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方面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将举证责任的分配划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上案例中的郑某、张某、卢某最终举证证明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足以抗辩对外债务,因此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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