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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发行《基本养老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二、出示《保险证明书》,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保险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申请书》(附件1),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向原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联系信》。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的原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收到联系方式后,核对相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信息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转送给新的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社会保险转移流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
跨省转移流程具体如下:转移第一步,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第二步,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原件及复印件到新所在地(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第三步,新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第四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医保转移,账户随转移划转医保个人账户随着社保转移一并划转,所以只要统一办理社保转移时,在新就业地提供的参保信息准确,就不需担心账户划转问题。及上述两种险属于“当期缴费当期享受”的险种,所以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转移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异地转移,只能转移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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