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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未确定效力的合同主要有三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
有的,民法典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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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无效合同违法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决定了国家要对无效合同予以主动干预。这种干预主要表现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不待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民法典》中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是无效合同,只是存在违约情形,催告后坚持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撤销。 法定无效合同有: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律其他规定。
合同无效不属于可撤销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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