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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事人未办理更名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带上孩子的户口本(含监护人在内)、《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等;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
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孩子在没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前提下,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是不能办理出生申报手续的; 2,当事人应联系孩子的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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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由户主或者监护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的户籍科,由工作人员核实后,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手续; 3、如果当事人不能交验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的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更正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四川省为例,可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结婚证等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根据《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变更更正〕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公民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及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第六十条〔非主项变更〕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在当事人可以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前提下: 1、应由当事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即可,不能交验出生证的,不予更改该项;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事先咨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根据对方的提示完善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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