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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基本情况 2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3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 4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及给付时间...
安置房过户申办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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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基本情况 2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3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 4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及给付时间,产权调换的方式下的回迁 5补助费用 6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其中需要大家注意: (一)法定条款部分《拆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条从补偿、安置、搬迁三个方面规定了当事人订立拆迁合同的必备条款。 1.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人依照房屋拆迁协议的约定,对被拆迁人所受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拆迁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关于拆迁补偿的标的物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同时,该房屋的附属物也应当作为拆迁补偿标的物。所谓附属物,一般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但不是独立的建筑。一般情况下,该附属物应当具有合法性,其来源和安装制作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且临时建筑都有规定的使用期限。也就是说,临时建筑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存在并规定使用期限的合法建筑,当事人可在批准的期限内使用,享有利益。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能够补办手续的,则可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因此,违章建筑的处理有二:一是必须拆除。按照《城市规划法》必须拆除,属于本身就应当拆除,在拆迁中更应当拆除,没有理由从原本没有利益的行为中获益。二是允许其经过改正取得合法建筑的地位。如果取得合法建筑的地位,自然能在其上成立所有权,该建筑的拥有人就可以所有人的身份获得补偿。 (2)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该补偿实质上就是拆迁人按照市场评估价买受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属于房屋买卖的一种,只不过该买卖是受到强制的,价款也受到市场评估价的制约,拆迁人不能脱离市场评估价来主张房屋的补偿价格,故在称谓上多使用“补偿”而少用“买卖”。
1、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价值相同的产权房屋交换;产权交换可以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当地安置或异地产权交换。(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因被拆迁房屋与公有房屋的区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住房的;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管理的房屋;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租赁的房屋。上述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包括房管部门出租的私有住宅。私房政策实施后,房管部门出租的住宅,以及1983年至12月17日《城市私有住宅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的租赁关系,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已经实施,租赁关系延续至今。(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订立协议的主体;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和建筑面积;3、补偿安置方式;4、货币补偿金额;5、搬迁期限;6、违约责任;7、纠纷的处理;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行房屋更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包括更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交付时间,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贴和设备搬迁费。拆迁房屋以期房改变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过渡期内,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安排住所,拆迁人还应当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房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资源局制定。2、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内容:(1)主体不一致。1、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些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中,为了促进拆迁进度,方便拆迁事务的管理,拆迁方经常设立临时机构,即拆迁指挥部。在这里工作的人员都是专门为这个建设项目从相关机构抽调的,拆迁工作完成后撤回到本单位。拆迁指挥部不合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能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因此,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会给今后的拆迁安置带来潜在的风险。被拆迁人要认清谁是拆迁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检查和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还是建设单位。如者不一致的,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者有许可证但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一些商业开发项目中,与被拆迁人直接接触的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而是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受真正拆迁人授权,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必须看到授权委托书,并将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否则视为没有拆迁许可证;二是真正的拆迁人将项目转让给他,由他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必须看到转让合同,并到拆迁管理部门确认。未经有效确认,视为未取得拆迁许可证。3、拆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样的主体在法律上被定位为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参与被拆迁人的谈判。项目拆迁工作完成后,转移到另一个建设项目,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拆迁人。当他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要多长时间?内容不确定谨签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屋拆迁时间不确定。第二,异地安置房屋的交付时间和点不明。第三,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一起重大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被拆迁人为支持项目建设,服从先拆迁腾地,再解决纠纷的安排,一个月内全部签订协议拆除房屋。但拆迁补偿协议只约定18个月后安置,届时双方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但安置房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未确定,违约责任未约定。
是关乎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的关键,大家要谨慎对待。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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