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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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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印、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以下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1倍以上违法收入或处5倍以下罚款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1倍以上违法收入的5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书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书的;(3)未经营部门经营的非法经营保险、非法经营者支付其他非法经营者四项经营证明书)。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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