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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属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存在状态,根据法律的规定精神,应该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对外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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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这种情况,女方告男方强奸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来看一下“强奸罪”的定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强奸罪。从上述定义中,可以了解到,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本案中,由于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完全自愿的,且男方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且女方已年满14周岁,因此女方告男方强奸是不能成立的。
不可以的,可以无罪辩护的。否则,涉嫌强奸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居关系”属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存在状态,根据法律的规定精神,应该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对外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关系。 同居关系分为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 同居期女方告男方强奸罪名不成立,同居是男女两性自愿在性关系基础上共同生活,不存在一方强奸另一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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