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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后在十五日内送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服刑,看守所一般每月送两次服刑人员,月初一次,月末一次。《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如果是判刑后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会安排亲属会见。如果需要送入监狱服刑的,看守所一般不会安排会见,只能等送入监狱后才可以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在未被判刑之前,根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情况和劳动教育。看守所可以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看守所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格警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护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具体教育管理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和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第三十四条看守所在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建立账目,并办理严格手续。第三十五条人犯在被拘留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对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长批准禁闭。第三十七条人犯在拘留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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