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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经过公证。 2、办理接受遗嘱的公证。 3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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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经过公证。 2、办理接受遗嘱的公证。 3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当事人双方办理了房产买卖公证手续后; 2、然后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 3、在办理过户的手续时,应当提交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
1、公证申请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受理 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资料 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异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 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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