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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
无论是新股东还是原股东,其个人都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的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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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不承担连带的责任,除了有虚假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外。《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除一人公司中,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合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存在法定情况,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其他损害公司行为,股东不以出资为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法还规定,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益,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股东不以出资为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情况如下: 1、存在虚假出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2、如果出资不到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存在抽逃出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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