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父母在外地是否有探亲假,具体由公司的规定来定。我国相关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家属在外地有多少天的探亲假期,但在《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就可以享受,与是否为外地人无关。我国《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国人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固定员工,不能和配偶住在一起,不能在假日再会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的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假日再会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但是,员工和父亲或母亲可以在假日团聚的情况下,不能享受本规定访问父母的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探亲待遇的限定》第4条限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看望另一半,每年予以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看望爸妈,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事实上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看望爸妈,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工人与另一半、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事实上需要予以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规则的工人(例如学校的教工人),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建议您与单位主管进行商量调节
可以的。国家有关职工探亲假及其待遇的规定主要有: (1)国务院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探亲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1981年3月14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 1981年3月26日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新规定》的待遇。三、《探新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六、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48人已浏览
404人已浏览
560人已浏览
2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