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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出卖人存在一物多卖的情形,即出卖人将其所有的财产,卖给多个买受人,在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出卖人无法交付,引发纠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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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许多卖方出售一物多卖,即卖方将其全部财产出售给多个买方。当买方主张卖方交付标的物时,卖方无法交付,引发纠纷。关于这种情况,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先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未收到交付,先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未收到交付或者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先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未收到交付,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未收到交付或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四)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标的物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多卖通常体现为物品所有权人就同一个标的同数人签订数份买卖合同,不鼓励进行这样违背契约精神的交易买卖。一物多卖因标的物的不同而处理不同。第一种、普通动产一物多卖,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首先由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则由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则先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第二种,特殊动产一物多卖,比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这类动产均需办理登记手续,处理原则同普通动产大致一致。首先由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则先行办理登记手续手续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则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所有权。第三种,不动产房产一物多卖,对于不动产房产的一物多卖,所有权的取得与标的物交付占有无关,应依照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经登记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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