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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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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无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委托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理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邮寄之日起六个月以上,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以上视为送达。
1、到法院起诉离婚。2、向法院申请失踪。3、期满法院会缺席判决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1、起诉离婚被告找不到的情况下,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然后作出判决。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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