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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在国外起诉。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为公民户籍所在地;对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户籍迁出后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国外起诉离婚。
目前,我国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妇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我国民法典规定,诉讼离婚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也可以在常住居住地申请。起诉前,起诉人需要在住宅物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对方的经常居住证明,才能在经常居住的法院起诉离婚。
首先,离婚案件管辖地是被告所在地,以被告最合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经常居住地。 分居二年是记登结婚后,连续分居二年的,不计算非法同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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