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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
探视权是对方的权利,关于探视次数建议协商处理,请问是您提出离婚的吗?孩子抚养权是否又争议呢?如果你自己和对方达不成协议的话这边也是可以委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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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只是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形式的变化,不影响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人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人有义务让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人探视孩子,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探视权问题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就孩子的探视权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探视权时,抚养孩子的一方仍不允许见孩子,不允许探视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探行探视权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孩子的人身、探视行为,而是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制执行探视权。
探视权纠纷应该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是任意一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单方垄断探视权。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限制另一方与子女接触,这种情形的探视权纠纷案件在审理中较为普遍。行使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广。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探视权纠纷案件难执行。在执行探视权案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上,行使探视权是1周1次还是1月1次?是到子女所在学校还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视?一方探视,另一方是否可以到场?等等问题,若在判决书中规定详细,那执行起来就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复杂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按判决执行。时间、地点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协商时要根据双方各自条件和子女意愿考虑,还要考虑是否对子女有损害。随拥有探视权一方生活的、有亲属关系的祖父母等人,也可要求拥有探视权。即使协商好,探视的执行也会有诸多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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