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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2021-07-04
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义务主体只需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现行交强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的部分,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当中,事故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客观上造成的后果来判断,由当事人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程度,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发生事故前后的主观心里及表现。 如果双方综合过错大体相当,那么双方都是机动车的,承担同等责任就是各百分之五十。如果是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式非机动车的,承担同等责任是,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非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正常来说都由双方保险公司互相赔付对方。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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