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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醉驾的,交强险不会赔偿,但交强险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垫付,之后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的赔偿都是在合法、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事故...
致害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交强险不予赔偿,并且,如果交强险在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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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保险公司对“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等几种情形的免责条款,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王某虽系酒后驾车,但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机动车驾驶人呼气、血液酒精含量阀值》酒后,20至80毫克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血液醉酒,80毫克酒精含量以上每百毫升血液酒驾,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处暂扣驾照6个月,罚款1000至2000酒驾被处罚后,再次酒驾,处10日以下拘留,吊销驾照,处1000以上2000以下罚款酒驾营运车辆的,拘留15日,罚款5000,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再次考取只有醉酒驾驶机动车会被按照刑法133条追究刑事责任,经警方约束至酒醒后,依法拘留,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社会危害性,检方不会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这种情形,至少目前,在国内尚未发现醉酒驾驶不被追究刑责的先例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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