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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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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赦免处罚的;(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刑法第三十七条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道歉、赔偿损失,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特赦免处罚的。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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