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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本质上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
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电子信息证据作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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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类型是指表达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种类型,即:(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物品和痕迹。(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证人证言人证言是指证人对其所知案件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受害情况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作出的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作出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解释自己无罪轻罪的辩护。(六)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在鉴定案件中的特殊问题后作出的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识别、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本质上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广义的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应该包括有证据价值或侦查作用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电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声音、影像、图像等电子形式存的数据;派生物是由电子信息而形成的附属材料,包括记录在纸上的用户名、密码、打印材料等。因此电子证据可以表述为:一切以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网络内及其他存储介质中。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系统日志文件、备份介质、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印象)、交换区文件、临时文件、硬盘未分配的空间(一些刚刚被删除的文件可以在这里找到)、系统缓冲区等。在网络中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防火墙日志、IDS日志、其他网络工具所产生的记录和日志等。在其他存储介质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移动存储器、记忆卡、各类可移动的扩展存储卡等。
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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