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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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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权利; (三)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 管制对象主要要满足两方面的条件规定,即罪行性质轻、危害小,同时人身危险性还要比较小,对于这种犯罪分子在法院量刑处罚的时候才会有可能被判处管制,当然前提还是要其所触犯的罪名有管制的量刑规定才行。 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服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权利; (三)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 管制对象主要要满足两方面的条件规定,即罪行性质轻、危害小,同时人身危险性还要比较小,对于这种犯罪分子在法院量刑处罚的时候才会有可能被判处管制,当然前提还是要其所触犯的罪名有管制的量刑规定才行。 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服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是指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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