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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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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婚姻方面的应该是监护权。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仍有监护义务,只是这种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相应的,他(她)的义务也应有所减弱。《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离婚后,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首先是同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并不是离婚的父母平摊费用。只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人不能独立承担时,另一方才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的余额。也就是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在其无法承担赔偿之后,另一方才赔偿,处于补充赔偿地位。
先不说你是否有权要那孩子。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你一旦要这孩子,你就把她的现家庭彻底地毁了。其实这里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也许你当时对她是真感情,而她,作为一名有夫之妇,与你在一起,也只是偶尔的红杏出墙,不足以证明她也爱你。她的不离婚,已决定了她的意识取向。其次,她的“小女”自怀孕至生育,均在她的婚姻存续期间,你怎么能一厢情愿地认定该“小女”是你所生?第三,即使有足够的证据有这小女就是由你所生,那么,你们又如何面对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你们的行政处理?对于“与有配偶的一方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将会从重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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