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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至个半月。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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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的具体时间取决于案件实际情况。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公诉案件,受理后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判决,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一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用简易手续审理案件,从立案日起三个月内审理。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1)民事案件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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