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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是五千元。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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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6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可以立案。进行信用卡诈骗,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金额大、金额大、金额特别大。
一般来说,5000元以上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草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54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起草起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用虚假身份证明欺诈的信用卡,使用无效的信用卡,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情况下(2)恶意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超过期限,发卡银行两次催款后3个月以上不返还。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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