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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2021-12-3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因城市总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降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而搬迁,收到政府直接从财政预算中拨付的搬迁补偿,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企业在搬迁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相关费用、停工损失和搬迁后拟新建资产的,应当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扣除转入递延收益金额后有余额的,视为资本公积。企业收到除上述规定外的搬迁补偿,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取得政府直接从财政预算中拨付的搬迁补偿,才需要先通过专项应付资产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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