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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股权不可以转让,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此外股权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分公司...
分公司所有权一般不能转让。具体原因如下:一、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是合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分公司是指某公司管辖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地址以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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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股权可以转让。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视情况而定。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母公司的授权下,有权签订母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约时,他是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分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有权代表分公司处理业务,他是分公司的代表,又称法定代理人。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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