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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森林的法律后果是: 1、行政责任: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
盗伐森林的法律后果如下:1。行政责任: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树木数十倍,没收盗伐树木或者出售收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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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官职,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名称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构成该罪的条件必须是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 另外该植物是否珍贵林木也决定是否犯该罪.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盗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盗伐林木立木蓄积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00株。 1、这里所说的林区是指森林资源和生产木材比较多的地区; 2、这里所说的材积是指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积; 3、这里所说的幼树是指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树木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视为幼树。 对于1年之内连续盗伐的数量,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 2、区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象是普通林木,后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因为城市里的树木早已成为城市绿化的一部分,所以必须经过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之后方能砍伐。因此,如果你家地处城区,砍树必须办理砍伐证。 此外,我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者不按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区和具体要求,乱砍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据此,农村和林场的树木也不能随意砍伐,砍树之前最好咨询下相关林业管理部门,才能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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