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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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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对象为付款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对象为付款货币的合同义务以付款货币为内容。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址和保险目标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保险目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1)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目标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通过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选择原告地址、被告地址。原告的地址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也可以在常住地起诉。(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保险代理追偿事件也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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