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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产生的场所世界噪声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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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白天,晚上,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这类区域位于郊区和乡村,分别按0类标准5分贝执行。(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地区。农村居住环境可以参考这类标准的实施。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5)四类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市内河航道两侧区域。铁路主穿越市区,次干线两侧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此类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标准的,需要协商或起诉解决赔偿数额问题 3、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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