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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第二类造成三人以上人身伤害的;第三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重大医疗过失,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它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 当事人协商解决中,医方是解决后7日内履行报告义务,需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交和承担。争议解决前,卫生行政部门并无职责主动处理。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由医方负担。可见,准许当事人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民事责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协调解决,否定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悖法意。它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的程序。尽管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处理,但申请后应适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 当事人申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先在10日由审查,决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申请人承担。诚然,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违反报告规定,患者可以申请处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却相差如此之大,难以理解。唯一导致区别的原因是医患双方存有争议和不论医患双方有无争议,医方履行了报告义务。医方违法不报告,其义务还更少。于理不通。
律师的信不是起诉书,也不是判决书,没有任何结果。只是告诉对方态度、诉求等。可以个人解决。你要积极应对,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你忽略它,对方可能会采取下一步行动(起诉)。如果对方被起诉,也可以协商解决。重要的是积极应对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协商和诉讼都有助于自己。律师函是表明你的纠纷对方已经对你们之间的事情准备诉讼到法律的一个提前告知。如果你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师函之后与对方协商一下如何解决。如果你认为没有问题,也不怕对方起诉,就没有必要管理律师的信。律师信本身没有法律结果,只是警告。律师函一般被视为诉讼威胁,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取得谈判优势而向对方施压,逼迫对方主动求和;也有可能是当事人对冲突解决丧失信心,而发出的诉讼预警。当然,也可能包括当事人和律师向对方探索虚实、诱惑信息等目的。收到律师的信,并不意味着承担律师的信上的风险,也不排除当事人的话好的可能性。更何况,不是自己的法院公!因此,没有必要因为律师的信而混乱,轻举妄动。你可以保持沉默并跟踪事态进展,也可以聘请律师商量对策,或者反过来向对方发送一份针锋相对的律师函。当然,律师函中又能会传达当事人催告、拒绝、解除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通知,这些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你可能需要对此谨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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