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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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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成立大会有: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备的报告;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 三、选举监事会成员; 四、通过公司章程;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公司成立的条件:有公司名称;有公司住所;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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