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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2、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中姓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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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的区别。具备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持有关证件,到民政婚姻登记处去办理协议,也可以双方一同到人民法院办理协议,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时达成一致协议。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门发的是离婚证,而法院发的是调解书,法院的调解书就等于“离婚证”不必去民政部门再领离婚证。离婚只有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其他单位只能调和不能调离; 2、性质的区别。离婚协议的内容看,包括三个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直接抚养小孩一方探视权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离婚协议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但离婚协议书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及书面形式的信件、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等,我国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这是与民商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区别;离婚协议的离婚部分是不可变更、撤销这又与民商事合同,可以变更、撤销相区别。 3、效力的区别。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关系都不能直接执行;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的债务,不能对抗第债权人,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的权利。”登记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子女及财产关系部分即时生效,离婚部分,经民政部门发给离婚证时生效;而诉讼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离婚、子女及财产关系即时生效;登记离婚协议的财产关系,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记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后,方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诉讼离婚协议的财产关系,一但履行期限一过,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都不得上诉,不得申诉。
夫妻双方到司法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只能算是离婚后的善后事宜和责任协议,不能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法律凭证,所以,还需要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就孩子的抚养和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等达成的协议,它是离婚的前置条件之。离婚证是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证件(文书),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即将离婚的夫妻在是否终结婚姻在法律上的效力达成的协议,相当于一个合同,只能约束双方,而对其他人不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还可容易撕毁。而离婚证就不同,一旦盖章则产生法律效力,预示着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结束,要想再恢复合法夫妻关系,必须要重新办理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并不能说明双方已经离婚了,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必要文件,没有离婚协议书不可能协议离婚,如果离婚了民政局会给双方离婚证的,所以离婚后一定要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在离婚协议已经阐明了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权且措辞严谨,但在法院调解书中对于孩子监护和抚养只说由一方自行抚养,没有明确孩子的监护权,对于财产的分割也没有说完整,只明确了财产的一部分。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离婚协议(未向民政局申请)明确了儿童监护权、监护权、财产分割权、措辞严格,但法院调停书中儿童监护权和监护权只有一方自己监护,没有明确儿童监护权,财产分割也不完整,只明确了财产的一部分。2、二者是不同机构确认的,离婚协议是民政局确认,离婚调解书是法庭出具的。3、调停书办理司法手续,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受理后,进行调停。离婚协议书是个人行为,甲乙双方平等自愿达成协议,向民政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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