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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的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若存在潜逃、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等的情形,被批准逮捕的,是合法的。
一样。只要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本人或者家属均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而且按规定,在整个诉讼期间都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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