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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增加,原告不同意增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法院增加共同诉讼的当事...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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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为原告,被告以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在诉讼开始后和审结前参加诉讼;4、行政诉讼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行政诉讼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侵犯其行政法合法权益并与之发生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与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有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行政法的权利义务关系。3、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在诉讼开始后和审结前参加诉讼。四、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可以主动申请参加,也可以人民法院根据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行政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二、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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