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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
单位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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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方式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发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文件的;(三)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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