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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刑法上没有罪加一等的说法,只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通常说的“罪加一等”一般是指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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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强奸妇女属于知法犯法,强奸罪起步量刑是三年,【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太清楚,如果真的有这样的事。相信警察也会侦查的。毕竟这是恶劣的刑事案件。具体还要看案情的。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我是一名受害者,我也曾经报过110,但他们说我没有证据,无法立案。说:“像你们这样的只是给110增添麻烦,他们无法解决这样的事情。”对于这样的事情也说只能不了而了。但是我们受害者怎么办呢?我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呢?由于派出所没有作出什么解决,以至于被告人的家人整天在我家门口大骂,并肯扬言要杀死我们。以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我们该怎么办?具体事情如下:我在公用洗涮间里遭到被告人的性骚扰,由于当时害怕没敢喊出声,只是夺门而过。(当时,已看清楚这人的长像,身穿衣服)。事后,越想越害怕,于是,就报了110,报了110以后,到派出所陈述以上事实。但是,派出所没有作出什么解决方案。以至今天,他们的家里人才如此大骂。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关键是证据的问题,这也是性骚扰案件比较难以认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可能单凭当事人的陈述就认定存在性骚扰的行为。因此,我认为还是要收集证据,否则不但无法保护自己还让对方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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