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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不收费;办理材料:单位参保:1。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件或所属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
一、补充医疗保险已参保,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参保期限内;二、能够提供报销所需资料,如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出院证明等,门诊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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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用:不收费办理流程:1。补充医疗保险结算人员受理并验收收参保人员持有的相关信息是否齐全;2、境查询由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打印受理表;3、随时查询基本医疗是否与医院结算费用。基本医疗与医院结算费用后,通知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办理结算手续;4、检查报销材料是否齐全,补充保险结算人员进入中心手动报销窗口结算费用;5、专人审核签字后,打印拨付费用确认单,根据拨付金额按权限报分管领导审批;6、本人签字确认,拨付金额由银行自动结转至个人存折(卡)。
政策规定:《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保险报销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医保卡;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单据和有关发票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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