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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鉴定机构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报告职业病; (三)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1、司法鉴定委员会,是由司法鉴定工作所涉及的一些部门共同组建的,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以及从事具体司法鉴定工作的特定组织形式。 2、司法鉴定委员会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不同,它是处理有关鉴定重大问题的权威性机构,其职能是协调鉴定分歧,受理疑难问题的鉴定和特殊的指定鉴定,承担终局性鉴定。 3、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委员会与其他鉴定机构或组织无隶属关系,二者在横向与纵向上都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根据目前的司法鉴定实践,司法鉴定委员会大体上可分为三级,即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作为司法鉴定体制的一种改革措施,司法部以司法通(1999)092号文件下发各省市司法厅、局,要求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三)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四)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鉴定意见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人实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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