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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8个内容:第一,使用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二、工人姓名地址及有效身份信息。第三,劳动合同期限。第四,工...
1、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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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就可以变更。也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其次,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自愿协商,合同一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未经对方同意,当事人任意变更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变更后的内容对对方没有约束力,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做法也是违约行为。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当事人通过协商后,必须就劳动合同的部分变更达成一致。如果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同意变更的内容,则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不能成立,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同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肯定的是,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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