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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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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条件:《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时,应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有效期一年,可多次延期使用。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免冠照片2张(1寸彩色或黑白,浅色背景);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固定合法居住处所证明; 5、半年以上社会综合保险证明; 6、就业或投资经商证明。 居住证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初审后,2个工作日内交报辖区派出所; 3、市公安局审核后,对符合申领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4、办理完毕后,由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费用:个人无需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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