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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咨询的问题可能涉及工伤认定问题,其工伤认定相应规定如下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1][5]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可要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等许多赔偿项目,各项计算方法不同,建议在律师帮助下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准备证据,然后再索赔。2.代为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取证、协商索赔、申请工伤认定、仲裁、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等,符合条件的可选择胜诉或回款后再付律师费。4.
1、既然是想私了,去做工伤认定就显得多余了,工伤认定无非是要确认下是因工受伤构成几级工伤,单位愿意赔,说明对因工受伤没有异议,受害人和单位可以在律师的指引下到权威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一个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时间鉴定,后续医疗费鉴定,如果有残疾需要配置残疾器具的可以到残疾器具配置中心开具证明,这样一来,工伤索赔的所有赔偿项目基本都可以计算出来。 2、在做了上面的工作后,律师会帮你具体计算赔偿数额,不多不少,客观计算,更便于双方接受,更容易促使双方实现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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