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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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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争限制可以指定居业单位。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对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即: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者经营类似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2、在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是延迟生效的条款,即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结束后,该条款开始生效。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和金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4、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同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但不得提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5、竞争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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