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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法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但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证人不需要作证的条件如下:相关单位负责人应支持证人作证。证人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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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有作证的法律义务的。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缺乏程序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如果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因而,如果证人拒绝作证,那么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证人是无可奈何的。当然,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有的学者提出来《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可以拘传,可以罚款,等等等等。但是,问题在于你得先证明该人的确是案件中的证人,而这本身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如果证人坚定地说自己就是不知道案件情况,你又如何呢?拘传、罚款就能解决问题吗?不行!所以现在的关键依然在于,一要为证人作证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国家要建立系统的证人保护体系,让证人能放心作证;二要改善警民关系,重新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让社会公众愿意出来作证;三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要学会做证人的思想工作。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⑴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⑵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⑶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⑷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⑸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由此可见,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拒绝作证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而且从现行的司法实践看,因为证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很多人并不主动积极地履行作证义务。因此,对于本案,李某拒绝作证的行为法律无明确规定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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