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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技术成果由当事人约定的人享有;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补充协议或者确定;仍不确定的,无权分享...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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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技术成果的规定是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目前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许多地方都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厦门市、四川省等。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法规对该比例有突破性的规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出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作价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35%;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达60%,但需经全体股东认可。另外,有些学者甚至提出打破此比例限制,认为只要技术成果入股合理,无论占多少比例均可。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出台后,北京市工商局适时推出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技术作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经过评估,只须提交一份有全体股东签名的确认书即可。 要看评估公司给专利的评估价值,要看这个价值占总注册资本的比例,也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次追问:这个问题是这样子的,好的哈哈哈哈 第一次回复:是的,这个问题我是这样想的!
1、象征性出资,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2、将分红比例写入公司章程,交由工商局备案。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望充分考虑及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定》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1)合同目标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目标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产品、技术、材料、品种等改进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目标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约定。同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规定,技术合同的目标是技术秘密,该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1)不为大众所知。(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秘密的一切或实质部分已经公开,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获得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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