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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的配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参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三十条承包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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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谁来继承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可能有的成员死亡或调出,也可能有新的成员加入,如新生婴儿,成员死亡或调走已经不具备该户的成员资格,他当然无经营权了,因承包地或经营权而取得的权益属于现在的户里的所有成员,根本没有已经死亡或调出的人的份。所以不存在什么继承,这笔补偿款就是你们现在户里成员共有的。
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承包地,可以由同一户口上的继承人在该轮承包期内继续承租,对于去世前存在的土地收益属于遗产可以由所有子女来继承;对于宅基地来说,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如果仅仅是宅基地而没有房屋的话,是不能进行继承的,也就是说您大哥无权霸占,如果有房屋就属于遗产,没有遗嘱的原则上由所有子女均等继承。
没有。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集体以户(户口簿)为单位分给本村农民承包的。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已单独立户的子女,应该分有承包地或已经不是该村村民了,是不能续包的);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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