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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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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2.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 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根据《市公安局登记管理工作办法》第六章迁移登记规定:一、市内迁移第四十四条公民离开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第四十五条公民因搬迁或购房,在我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之间或两区三县之间迁移户口,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一)《居民户口簿》、;(二)明。迁移人非房主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人共同提出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第四十六条在我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夫妻、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迁移,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第四十七条因户口自原配偶户内移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投靠亲属落家庭户;无人接收的,可以落地社区集体户。二、迁出市外第四十九条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退学休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可凭以下材料,由公安派出所办理:(一)录取学生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录取通知书》。(二)毕业分配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报到证》。(三)工作调动或投靠亲属(含博士后录取)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四)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休学、被开除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材料。注意: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请自行准备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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