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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申请临牌需要什么材料

2022-01-04
需要信息: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购车发票第四份(蓝色注册联,挂正式许可证,原车辆管理办公室收回档案)复印件、强制保险复印件、汽车证书复印件、人民币10元,到车辆管理办公室办理许可证手续,同时领取临时许可证,在正式许可证期间使用,一般为期30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登记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使用、客运数量、使用寿命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单,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标志。 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相关法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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